漢川草廬

資治通鑑   卷二十八 【漢紀二十】

起昭陽作噩(癸酉),盡屠維單閼(己卯),凡七年。

孝元皇帝初元元年(癸酉、前四八年)

  臣光曰:忠臣之事君也,責其所難,則其易者不勞而正;補其所短,則其長者不勸而遂。孝元踐位之初,虛心以問禹,禹宜先其所急,後其所緩。然則優游不斷,讒佞用權,當時之大患也,而禹不以為言;恭謹節儉,孝元之素志也,而禹孜孜言之;何哉!使禹之智不足以知,烏得為賢!知而不言,為罪愈大矣!

元帝初元二年(甲戌、前四七年)

  臣光曰:甚矣孝元之為君,易欺而難悟也!夫恭、顯之譖訴望之,其邪說詭計,誠有所不能辨也。至於始疑望之不肯就獄,恭、顯以為必無憂。已而果自殺,則恭、顯之欺亦明矣。在中智之君,孰不感動奮發以厎邪臣之罰!孝元則不然。雖涕泣不食以傷望之,而終不能誅恭、顯,纔得其免冠謝而已。如此,則姦臣安所懲乎!是使恭、顯得肆其邪心而無復忌憚者也。

元帝初元三年(乙亥、前四六年)
元帝初元四年(丙子、前四五年)
元帝初元五年(丁丑、前四四年)
元帝永光元年(戊寅、前四三年)

  臣光曰:諸葛豐之於堪、猛,前譽而後毀,其志非為朝廷進善而去姦也,欲比周求進而已矣;斯亦鄭朋、楊興之流,烏在其為剛直哉!人君者,察美惡,辨是非,賞以勸善,罰以懲姦,所以為治也。使豐言得實,則豐不當絀;若其誣罔,則堪、猛何辜焉!今兩責而俱棄之,則美惡、是非果安在哉!

  臣光曰:君子以正攻邪,猶懼不克;況捐之以邪攻邪,其能免乎!

元帝永光二年(己卯、前四二年)

  荀悅論曰:夫赦者,權時之宜,非常典也。漢興,承秦兵革之後,大愚之世,比屋可刑,故設三章之法,大赦之令,蕩滌穢流,與民更始,時勢然也。後世承業,襲而不革,失時宜矣。若惠、文之世,無所赦之。若孝景之時,七國皆亂,異心並起,姦詐非一;及武帝末年,賦役繁興,羣盜並起,加以太子之事,巫蠱之禍,天下紛然,百姓無聊,及光武之際,撥亂之後:如此之比,宜為赦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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