漢川草廬

資治通鑑   卷七十三 【魏紀五】

起旃蒙單閼(乙卯),盡強圉大荒落(丁巳),凡三年。

明皇帝青龍三年(乙卯、二三五年)
明帝青龍四年(丙辰、二三六年)

  袁子論曰:或云:「少府楊阜豈非忠臣哉?見人主之非則勃然觸之,與人言未嘗不道。」答曰:「夫仁者愛人,施之君謂之忠,施於親謂之孝。今為人臣,見人主失道,力詆其非而播揚其惡,可謂直士,未為忠臣也。故司空陳羣則不然,談論終日,未嘗言人主之非;書數十上,外人不知。君子謂羣於是乎長者矣。」

明帝景初元年(丁巳、二三七年)

  孫盛論曰:夫諡以表行,廟以存容。未有當年而逆制祖宗,未終而豫自尊顯。魏之羣司於是乎失正矣。

  陳壽評曰:高堂隆學業脩明,志存匡君,因變陳戒,發於懇誠,忠矣哉!及至必改正朔,俾魏祖虞,所謂意過其通者歟!

  臣光曰:為治之要,莫先於用人,而知人之道,聖賢所難也。是故求之於毀譽,則愛憎競進而善惡渾殽;考之於功狀,則巧詐橫生而真偽相冒。要之,其本在於至公至明而已矣。為人上者至公至明,則羣下之能否焯然形於目中,無所復逃矣。苟為不公不明,則考課之法,適足為曲私欺罔之資也。

  何以言之?公明者,心也,功狀者,迹也。己之心不能治,而以考人之迹,不亦難乎!為人上者,誠能不以親疏貴賤異其心,喜怒好惡亂其志,欲知治經之士,則視其記覽博洽,講論精通,斯為善治經矣;欲知治獄之士,則視其曲盡情偽,無所冤抑,斯為善治獄矣;欲知治財之士,則視其倉庫盈實,百姓富給,斯為善治財矣;欲知治兵之士,則視其戰勝攻取,敵人畏服,斯為善治兵矣。至於百官,莫不皆然。雖詢謀於人而決之在己,雖考求於迹而察之在心,研覈其實而斟酌其宜,至精至微,不可以口述,不可以書傳也,安得豫為之法而悉委有司哉!

  或者親貴雖不能而任職,疏賤雖賢才而見遺;所喜所好者敗官而不去,所怒所惡者有功而不錄;詢謀於人,則毀譽相半而不能決,考求於迹,則文具實亡而不能察。雖復為之善法,繁其條目,謹其簿書,安能得其真哉!

  或曰:人君之治,大者天下,小者一國,內外之官以千萬數,考察黜陟,安得不委有司而獨任其事哉?曰:非謂其然也。凡為人上者,不特人君而已;太守居一郡之上,刺史居一州之上,九卿居屬官之上,三公居百執事之上,皆用此道以考察黜陟在下之人,為人君者亦用此道以考察黜陟公卿、太守,奚煩勞之有哉!

  或曰:考績之法,唐、虞所為,京房、劉卲述而修之耳,烏可廢哉?曰:唐、虞之官,其居位也久,其受任也專,其立法也寬,其責成也遠。是故鯀之治水,九載績用弗成,然後治其罪;禹之治水,九州攸同,四隩旣宅,然後賞其功;非若京房、劉卲之法,校其米鹽之課,責其旦夕之效也。事固有名同而實異者,不可不察也。考績非可行於唐、虞而不可行於漢、魏,由京房、劉卲不得其本而奔趨其末故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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